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定名为:北京青年人力资源服务商会(以下简称北青HR服务商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youth human resources service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为BYHRSC。
第二条 北青HR服务商会由北京邦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北京诚智光辉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北青HR服务商会的宗旨是,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激发和推动创新创业、促进实现相关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官产研学紧密联系、促进产业行业繁荣发展,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北青会以社会责任、经济繁荣、民族昌盛为己任,旨在成为党和政府在社会就业、人才培养领域的得力助手,广大人力资源研究者和从业者共同的专业舞台、事业平台和精神家园,是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深入交流、团结协作、共同发展的高效平台和有效机制。
第四条北青HR服务商会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北青HR服务商会的办公住所: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百泉街9号1幢4层4-401B。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北青HR服务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进行人力资源行业调查,开展政策与理论研究,研究解读人力资源相关政策和重要信息,获取、研究、运用人力资源大数据,定期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交有关人力资源行业的调查报告,全面反映人力资源行业存在的发展情况、研究和反映相关的问题及建议,协助政府做好社会管理;
(二)协调本商会内外的关系,促进对内对外横向经济联系,加强同行业合作,促进会员间信息交流与合作;推动和保障人力资源行业内交流、共享、共建,联络连接其他各行业,构建产业经营生态圈;
(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有关行业标准的制定、资质审核、市场准入资格认证、人员培训、项目论证、创优达标考评等工作,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它工作;
(四)调解内部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密切商会与政府、商会与会员和商会与社会的和谐关系;
(五)选树青年人才。按照复合型、高层次、国际化的要求制定青年商界人才评价标准,定期开展领军企业及品牌人物评选评选活动,展示会员风采,树立青年人学习榜样;
(六)组织会员对企业的现状和发展状况进行调查研究,给会员提供法规、政策咨询,听取并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协调落实,为会员服务;
(七)指导并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实现资源共建共享,增强整体实力,为企业转型升级、投资和科技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推动人力资源创新创业,联系项目资金支持;为会员企业提供人力资源学术、核心理论和技术支持,提供人力资源业务所需社会资源;推动实施行业人才聚集及人才共享;为人力资源各业态、业务和各项目提供积极扶持;
(八)组织会员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举办各种类型的展览会及参加国际性展览会,促进商会内部及国际间的沟通和联系,协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
(九)开展有益于商会发展的其他活动,开展行业自律活动,避免恶性竞争,维护市场公平正义;
(十)承办政府及市工商联委托的工作,发挥北京青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客户交流和合作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十一)给政府及企业提供公平的人力资源服务项目招投标平台,做好平台管理维护,服务社会和会员。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北青HR服务商会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北青HR服务商会的会员,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北青HR服务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北青HR服务商会的意愿;
(三)申请团体会员的,均需要在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具有一定的业务规模,经营时间一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没有出现过违法违规经营情况,主要负责人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四)申请个人会员的,均需在人力资源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原则上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主管或主持过咨询项目或相关课题研究,或企业人力资源经理,且没有违法违纪记录。
(五)愿意服从北青HR服务商会的管理规则和管理模式;
(六)经由北青HR服务商会现有各负责人、各会员、社会知名专家学者、人力总监及以上管理人员等书面推荐。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推荐书;
(二)经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核和背景调查;
(三)经会长办公会批准;
(四)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北青HR服务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表决权;
(二)请求商会维护会员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获得北青HR服务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北青HR服务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参加或承办商会活动;
(六)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北青HR服务商会的决议;
(二)反对和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商会和行业的合法权益与社会形象;
(三)完成北青HR服务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接受商会的咨询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所需资料;
(六)积极宣传商会,协助发展新会员;
(七)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提前应书面通知北青HR服务商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北青HR服务商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秘书处核实,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北青HR服务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会议准备材料送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开会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遇有特殊或重大情况下,可以由秘书处提议并组织召开(临时会员)工作大会,工作大会不定期。
第十七条 北青HR服务商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北青HR服务商会开展工作的领导机构,直接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及其他理事。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指导北青HR服务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北青HR服务商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七)制定、修改章程;
(八)决定会员入会以及退会等有关事项;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一条 北青HR服务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设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人数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和理事会;
(三)领导北青HR服务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北青HR服务商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五)决定会员入会以及退会等有关事项;
(六)批准北青HR服务商会各专业结构、各分支机构、各内部组织的设立、运行以及取消,批准各主要负责人人选和任命。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根据需要召开。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四条 北青HR服务商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会议根据情况不定期召开,会长办公会人员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会长办公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和理事会;
(三)领导北青HR服务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讨论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北青HR服务商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六)决定会员入会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北青HR服务商会设秘书处,秘书处人员包括秘书长、若干副秘书长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秘书处在《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确定各项工作事项,按照通报程序进行通报;
(二)不需要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决定的重大问题,由秘书处书面提议,会长办公会审议,会长决定,之后由秘书处负责落实,落实结果按照通报程序进行通报;
(三)遇特殊情形或对于特殊重大问题,由秘书处提议并经过会长办公会讨论,会长决定后,直接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工作大会。
第二十四条 北青HR服务商会设理事长一人、监事长一人、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根据需要设定。理事长与会长可以兼任,副会长与秘书长可以兼任。理事长、监事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北青HR服务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北青HR服务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或秘书长。 北青HR服务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北青HR服务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理事会召开讨论事宜;
(二)主持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四)代表北青HR服务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参加对外的重大活动。
第二十七条 北青HR服务商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工作;
(二)受会长委托召集或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代表北青HR服务商会签署分工内或相关文件;
(四)参加日常或其它对内对外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北青HR服务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及所辖各部)全面工作和日常工作,组织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议精神,组织制定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进行新会员入会的资格审核和背景调查,批准审核和调查结果;组织进行现有会员退会的审核和报告工作;
(三)负责北青HR服务商会组织机构设置工作,提议各部机构、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置,经会长批准后,协调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名单,交会长办公会讨论,会长批准后负责实施;
(五)决定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具体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的提名和任用;
(六)代表北青HR服务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组织筹备、安排召开各种会议;
(八)确定各副秘书长的具体分工,领导各副秘书长开展工作;
(九)对北青HR服务商会的管理和发展等重大事项,具有提议权、审议权。
第二十八条 北青HR服务商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列席和参加会长办公会议;
(三)监督北青HR服务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北青HR服务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北青HR服务商会成员违反北青HR服务商会纪律,损害北青HR服务商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北青HR服务商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北青HR服务商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九条北青HR服务商会秘书处内设机构(根据需要及工作开展情况调整或增加)
(一)办公室
(二)会员及组联部
(三)宣传及外联部
(四)理论研究部
(五)法律咨询部
(六)会务组织部
第三十条北青HR服务商会设立各专门委员会,如下:
(一)顾问及专家咨询委员会
(二)人才招聘与测评专业委员会(包括猎头)
(三)薪酬激励专业委员会(包括股权、绩效等)
(四)培训与职业发展专业委员会
(五)劳动关系与HR外包服务专业委员会
(六)组织管理与资格资质专业委员会(包括职业考试)
(七)海外留学游学专业委员会
(八)eHR和大数据专业委员会
(九)人力资源创投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北青HR服务商会设各直属组织,如下:
(一)各区(县)分会
(二)高端青年人才联谊会(秘书处代管)
(三)优秀青年企业家联谊会(秘书处代管)
(四)校企联盟(秘书处代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北青HR服务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北青HR服务商会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北青HR服务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北青HR服务商会将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北青HR服务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并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制度。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北青HR服务商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北青HR服务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北青HR服务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北青HR服务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一条 北青HR服务商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北青HR服务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北青HR服务商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北青HR服务商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北青HR服务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北青HR服务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6年12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北青HR服务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